國大代表 注 音 ㄍㄨㄛˊ ㄉㄚˋ ㄉㄞˋ ㄅㄧㄠˇ 漢語拼音 guó dà dài biǎo 釋 義 國民大會代表。為組織國民大會的主體,於大會開會時,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。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,由縣市、特區、僑民及職業、婦女團體選舉產生,任期六年。自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公布憲法增修條文後,國大代表則由直轄市、縣市、原住民、僑民、婦女選出,及依政黨比例產生之全國不分區代表組成。自第三屆起(任期自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開始),每四年改選一次。國民大會已於九十四年停止運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