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豁免權 注 音 ㄨㄞˋ ㄐㄧㄠ ㄏㄨㄛˋ ㄇㄧㄢˇ ㄑㄩㄢˊ 漢語拼音 wài jiāo huò miǎn quán 釋 義 ▶️ 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的各種管轄豁免,使其執行職務時不受干擾的特權。如民刑事管轄豁免、作證豁免、免納稅捐等。在一般狀況下,外交代表即使有令駐在國無法容忍的行為,駐在國亦僅能宣布其為不受歡迎,要求派遣召回或逕予驅逐出境,不得將其留置問罪。目前由於國際情勢不斷演變,已將早年的絕對豁免主義,漸改為限制豁免主義,以避免豁免權濫用。 例外交豁免權是表示對外交人員及其國家的尊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