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項建設 注 音 ㄕˊ ㄦˋ ㄒㄧㄤˋ ㄐㄧㄢˋ ㄕㄜˋ 漢語拼音 shí èr xiàng jiàn shè 釋 義 ▶️ 政府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提出的國家建設項目,包括:一、整建國中與國小教育設施;二、整建遊憩系統、都會公園及體育設施;三、充實省、縣、鄉鎮及社區文化之軟硬體設施;四、新市鎮開發與國宅興建;五、改進公共運輸、生活圈道路系統及全面興建停車場;六、建設工商綜合區;七、加速興建垃圾焚化爐及衛生掩埋場;八、加速開發管理水資源;九、高速鐵路建設;十、高雄市捷運系統,臺中及臺南鐵路地下化;十一、第二高速公路及東西向快速道路;十二、規劃中部橫貫快速公路。